這次專家說單元,邀請好友
邱柏青律師來解惑,關於疾病中的請假與勞工權益。
由於法規我也是看到頭昏眼花,每個字都看得懂,但組合起來就讓人累,只能說術業有專攻,專業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來。前面會先用口語方式表述,後面附上法規的部分,若有需使用法規來爭取權益時,就可以引用。
病假權益:原來可以請365天
普通病假一年不可超過30日,而重大疾病須住院,或是癌症門診方式治療,需在家靜養,有點像是孕婦安胎假的概念,就是累計病假不可以超過規定,兩年內得請一年病假,實際可請365天,不含原有的六日,若發現假不夠用,可再辦理留職停薪,為期一樣是一年。若超過這樣的休假期間,
「依法給予留職停薪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得依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我都省省用假,後來發現大概請了快20天,然後我想了一下有20天以上年假的朋友,都覺得他們一年得到一次癌症也很ok,他們要是知道我這樣想,可能會想揍我,但是若有需要靜養的朋友,也可以善用自己權利。
薪資權益:實領半薪不足由勞保與雇主補足差額
普通病假未超過30日就是扣半薪,法院採取「工資續付」,總之對雇主來說,還是有給付工資義務,30天半薪應包含假日。勞工請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發一半,如果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雇主要補足。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需符合:一、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二、未能取得原有薪資。三、正在治療中者。四、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申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指如果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金額未達工資的一半,由雇主補到工資的一半,也就是說因傷病請只能領一半的工資,不是再加上勞保的給付。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每年可以請沒住院的普通傷病假三十天;有住院的傷病假在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有住院加上沒住院的傷病假在兩年內不得請超過一年。
同條第2項則規定,罹患癌症以門診方式治療或是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併入有住院的傷病假計算。另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則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薪資計算方式】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果領了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卻沒有達到工資半數的部分,由雇主補足。
【補助申請】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不能工作者,從不能工作的第四天開始,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同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特別感謝
邱柏青律師。
全國法規資料庫,路徑有更改,更新 連結【
勞工請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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